|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细河支行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乡鑫泉粮库 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合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细河支行借款人民币650万元及92.039387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50万元为基数,逾期利率按年利率6.15%基础上加收30%,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细河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乡鑫泉粮库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743元,由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蜘蛛山乡鑫泉粮库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旭光 人民陪审员 刘雪飞 人民陪审员 冯庆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彦筱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