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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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财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迁安市建昌营镇中心学校给付原告唐山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5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556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1元,减半收取2106元,由被告迁安市建昌营镇中心学校负担。 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