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金沙营销服务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金沙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平安法定节假日驾乘人员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91,892.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00元,减半收取计2,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