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充泰达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在南充泰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应收款258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唐荣所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