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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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禾康农资商行 成都沃野农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镇市禾康农资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成都沃野农资有限公司货款46,665.50元及违约金(以欠款46,665.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货款时止)。 二、北镇市禾康农资商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成都沃野农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3元,由北镇市禾康农资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