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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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凭祥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专项维修基金共2540.1元; 二、***应分别以每期产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402.3元、专项维修基金55.8元为基数,分类分期分别从每期逾期支付之次日起,即2017年7月起至2018年11月期间的每季度首月6日起,按每日3‰为标准,向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分段计付违约金直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西天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负担13元,***负担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