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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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沂水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鲁13民终7079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沂水县人民法院(2015)沂商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即“被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95万元,并自2013年1月7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沂水县人民法院(2015)沂商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申请人***钢材款31.4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4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四、变更沂水县人民法院(2015)沂商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申请人***钢材款8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五、变更沂水县人民法院(2015)沂商初字第34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申请人***钢材款及利息187万元,并支付钢材款本金163.22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63.22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150元,由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7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7150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150元,由再审申请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7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71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