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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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雅美娜环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宁波世纪三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初1825号 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定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艳,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雄伟,上海汉盛(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世纪三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会琴。 被告:合肥雅美娜环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运俊。 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世纪三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肥雅美娜环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浩 审判员朱治能 审判员胡娟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