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武汉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344.0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负担65元,原告***负担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