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田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330,000元并支付利息52,8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210元,由原告***负担168元,被告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7,04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直接向原告付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