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达坂城区东沟乡苇子村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的矿山设备款328,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08,870元(其中160,000元自2005年1月1日-2019年11月30日;168,000元自2008年9月21日-2019年11月20日,均按年利率4.9%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8.7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84.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