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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除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已经赔偿原告***的10000元外,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419.8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商业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899.8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0321.3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六、被告宁波佳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89.2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672元,减半收取2336元,由原告***负担91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936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587.50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42.50元,被告***负担529元,被告宁波佳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