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帝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