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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鲁焱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临邑县污水处理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临邑县污水处理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新大陆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78000元、履约保证金267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3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反诉原告)临邑县污水处理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新大陆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中标服务费13929.5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新大陆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临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新大陆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临邑县污水处理厂赔偿损失380721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临邑县污水处理厂要求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新大陆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30000元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3674元,减半收取为68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2485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435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为38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在本判决确认上诉期届满日第二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则视为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2019-12-21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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