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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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8-008901号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房款15299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94.8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4794.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