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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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兰县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 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 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15950.03元,利息9627.82元(截至2020年7月5日),并承担自2020年7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007%计算); 二、被告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世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对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行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2元,保全费214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