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省扬州市宇通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2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元,由公主岭市怀德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