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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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可瑞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可瑞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7834.20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可瑞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848元; 三、***对上述一、二项中***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江苏可瑞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就上述款项以***名下的苏B×××××丰田小汽车一辆于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9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1759元(江苏可瑞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可瑞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