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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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代位求偿款343837元。 二、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其欠付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承建芜湖碧桂园三山水韵138#、139#、170#、171#、172#、173#、174#、175#楼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94元(其中,原告缓交22797元),由原告***负担30594元,被告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