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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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海支行 江门市江海区江远达汽车修配厂 郑州杆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杆辰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货款18000元给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江远达汽车修配厂。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200元,合计450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江远达汽车修配厂预交),由被告郑州杆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江远达汽车修配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共4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郑州杆辰商贸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共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