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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优先受益权受让价款6亿元、信托收益和信托计划税费及其他费用129.5676万元以及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12月11日,自2015年12月12日起,以6亿元为基数,按照24%/年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0412.94461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如有剩余,冲抵已支付的优先收益权受让价款6亿元)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20万元; 二、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109130号、第2013143539号、第2014102235号、第2013108812号、第2013108826号、第2013143651号、第201230077号、第2011104819号、第2013143488号)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百瑞信托有限公司对丰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丰土国用(2013)第03526号、第03527号]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沛县国用(2013)第23187号]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宁建国用(2012)第09844号]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南通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抵押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苏通国用(2015)第020800041号]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如东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7.38%股权,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如东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7%股权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八、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江苏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90%,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10%)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九、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丰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占90%,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10%)经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第二项至第九项优先受偿权均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 十、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十一、驳回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9278.38元,由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雨润现代商业有限公司、青岛雨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丰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沛县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地华开发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54071.38元;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共计16份),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