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借款本金166147.29元,利息19895.31元、罚息11679.11元、复利3103.87元(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并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律师代理费9059元; 三、***对***的上述欠款在***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墨支行对***名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抵押房屋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9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69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