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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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安电梯有限公司 青岛东方金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华安电梯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921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金92170元,自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青岛华安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2170元,共计8170元,由青岛华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5125元,由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0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