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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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拖车费、车辆维修费以上共计12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拖车费、车辆维修费以上共计181158.92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鉴定费304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3元,由***负担776元,已交纳;由***负担29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