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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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苏州新一造价师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昆山乾和机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清障费等共计139927元。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内;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9元,减半收取1549元,由被告昆山乾和机件有限公司负担2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1527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审判员梁晓艳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凤萍 |
| 裁判日期 | 2018-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