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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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原野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分别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7日起、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以37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原野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100元,由原告***负担571元,由被告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苏州市京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原野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8529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原野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