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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
马鞍山市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鸿炜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鞍山市鸿炜房地产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飞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工程款2646002.67元及违约金755319元,以上合计3401321.67元,并以2646002.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冶金工业部华东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负担10411元,被告马鞍山市鸿炜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5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8
发布日期 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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