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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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云鼎昇门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云鼎昇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9200元; 二、被告云南云鼎昇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款项人民币104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交人民币8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60元,由被告云南云鼎昇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90元;原告***多交的人民币27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