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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类损失1884.84元、死亡伤残类损失1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死亡赔偿金80000元),以上共计111884.8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2800元、住宿费1050元、误工费3150元、死亡赔偿金350201.25、丧葬费32991元,以上共计339392.25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9元,由原告***、***、***、***负担3499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北京久源润众商贸有限公司各负担22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