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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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海南大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北京骏马东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