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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世纪龙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813元; 二、原告***在收到上述款项后立即返还被告桓台世纪龙商贸有限公司垫付款20000元; 三、被告***、桓台世纪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594元,***负担4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