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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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支付有限公司 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15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4 1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原告北京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150元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2018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269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元,由被告***负担(北京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