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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茂名市粤信饲料有限公司
茂名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
茂名嘉信饲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茂名市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茂名市粤信饲料有限公司赔偿从2018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的租金损失699996元(58333元×12个月)。此后,被告茂名市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从2019年10月14日起向原告茂名市粤信饲料有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租金损失按每月58333元计,直计至交回租赁物(厂房及设备)给原告茂名市粤信饲料有限公司时止。

如果被告茂名市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99.96元,由被告茂名市永益康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1
发布日期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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