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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恒骅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42,143.99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利息2,744.81元及偿付自2020年1月16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本息和144,888.80元为基数,按贷款利率的150%按日计收); 三、若被告***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名下阿尔法罗密欧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桂A2XX**,车架号:ZARCALCN4J7B84444,发动机号:XXXXXXXXXXXXXX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7.7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