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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质保金、团款共计491395.75元及利息损失(以491395.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5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7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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