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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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385142.8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325142.89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692元,由***负担7000元,***负担6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92元,由***负担7000元,***负担6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