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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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熊猫乐园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佳龙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佳龙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代理费1408110元; 二、被告北京佳龙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违约金(以140811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6元,由被告北京佳龙九华游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