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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苏0508民初8373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

2020年12月29日

适用程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苏州市双日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志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撤诉理由

原告苏州市双日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苏州市双日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苏州市双日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市双日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C}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C}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审判员  孙霞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金徐珩

书记员周梦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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