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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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借款本金34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4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2月1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有权就***名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5号院1号楼3层301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