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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商业分公司
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
唐山班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海棠春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款2706.96元;

二、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海棠春商贸有限公司装修费损失249361.66元;

三、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京海棠春商贸有限公司已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1200元;

四、驳回北京海棠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9元,由北京海棠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20元,已交纳;由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3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6
发布日期 202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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