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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汇票款100万元; 二、被告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9,490元,由原告上海电气集团上海电机厂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9,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