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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沂创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居间费用581364元。 二、驳回原告临沂创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及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负担13051元,由原告负担227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