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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新元素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新元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新元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83381.44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8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以欠款本金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86496元,由原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496元,由被告成都新元素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新元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新元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鉴定费463500元,由原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500元,被告成都新元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