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181859.71元,支付利息1815.29、罚息8456.64元、复利86.76元,并分别支付所欠借款本金和利息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243元,减半收取计2121.5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209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