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澳新四海啤酒有限公司 南京轻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有限公司 南京博亚轻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澳新四海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轻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7万元并赔偿迟延付款的利息损失(以74.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3日起,以22.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轻机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为6750元,由被告澳新四海啤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1-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