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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珠海市中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光博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的《购买商铺意向书》(编号:0001753);

二、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因购房支付的金额470230元(370230元+100000元)及支付利息34516.5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4元(已由原告***预交),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5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3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江门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中熙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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