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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9595号民事判决;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分笔分段计算:以3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340万元本金清偿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60万元本金清偿之日止);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欠付利息84万元; 四、***对***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的其余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804元,由***负担14804元,***与***共同负担6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4元,由***与***共同负担5万元,***负担248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