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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盈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三水盈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恒大梓林花园商品房认购书》(编号0004763)、《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201********505)、《〈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10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三水盈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456437.01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利息,利息以98632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第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解除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相关材料及结清证明提供给原告***。原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将解除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相关材料、结清证明交付给被告佛山市三水盈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配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网签退签及合同注销备案手续,将案涉房屋退还给被告佛山市三水盈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三水盈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974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盈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