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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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919781.7元;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前述货款同时向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交付涉案蓝宝石生长炉10台(65公斤级TS-300设备5套,85公斤级TS-300设备5套),由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至江苏南荣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车间自提,费用自担。 三、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山东紫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81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3199元,由紫晶公司、派力迪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南荣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紫晶公司、派力迪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南荣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