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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
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386394.2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3月31日为5414.51元,之后以386394.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8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7780元,由被告舟山运港贸易有限公司、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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